交易商协会发布绿色债务融资工具相关披露安排

导读 1月31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绿色债务融资工具(含绿色资产支持证券)适用《绿色债券存续期信息披露指南》(下称《指南》)...

1月31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绿色债务融资工具(含绿色资产支持证券)适用《绿色债券存续期信息披露指南》(下称《指南》)的通知。

通知称,为做好绿色债务融资工具(含绿色资产支持证券)与《指南》的衔接工作,进一步提高环境信息披露质量,根据《非金融企业绿色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指南》等相关自律规则,对存续和新注册发行的绿色债务融资工具明确了披露安排。

具体来看,存续绿色债务融资工具方面,发行人应参照《指南》要求,于每年4月30日前披露报告期内存续的绿色债务融资工具基本情况、募集资金整体使用情况、募投项目进展(已完工项目可披露完工时间节点)、环境效益情况、募集资金管理情况等绿色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信息。

此外,针对环境效益情况,鼓励发行人在2023年年报中参考《指南》中《环境效益信息披露指标》相关要求披露,确因客观原因无法披露的,2023年年报可豁免披露,但后续年报需按照相关要求予以披露。

关于新注册发行绿色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可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也可通过单独文件披露绿色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信息。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的,应采用单独章节;单独文件披露的,文件名应为《XX公司XX年度关于绿色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及项目进展情况的说明》。披露形式应按照《指南》中的《绿色债券存续期定期报告模板》进行披露。

文章转载自:界面新闻网 非本站原创

免责声明:本文由用户上传,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