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印发《杭州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其中明确,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个人申报确定,缴存基数下限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上限不高于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缴存基数每年调整一次,对低于下限或高于上限标准的缴存基数,个人未申请调整的,由公积金中心自行调整至限额标准。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在10%至24%区间内,由个人申报确定。灵活就业人员可提取个人账户余额,用于购买自住住房、支付房租、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灵活就业人员购买自住住房时,可向公积金中心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期间应正常履行缴存义务;不再履行缴存义务的,公积金中心有权提前终止借款合同,收回贷款本息。
杭州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
为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面,支持灵活就业人员解决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杭州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自愿缴存、使用和管理。
二、本办法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年满16周岁且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非全日制、个体经营、新就业形态等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
三、灵活就业人员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应向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称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缴存登记手续,设立个人账户。
四、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实行按月缴存方式,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
五、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个人申报确定,缴存基数下限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上限不高于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缴存基数每年调整一次,对低于下限或高于上限标准的缴存基数,个人未申请调整的,由公积金中心自行调整至限额标准。
六、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在10%至24%区间内,由个人申报确定。
七、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与公积金中心签订缴存使用协议,约定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缴存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处置等内容。
八、灵活就业人员应按照缴存使用协议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连续欠缴3个月的,自动停缴。停缴后申请再缴存的,应向公积金中心重新办理缴存手续。
九、灵活就业人员到单位就业,或单位职工转为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应向公积金中心办理个人账户的变更手续。
十、灵活就业人员可提取个人账户余额,用于购买自住住房、支付房租、偿还住房贷款本息。
十一、灵活就业人员购买自住住房时,可向公积金中心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期间应正常履行缴存义务;不再履行缴存义务的,公积金中心有权提前终止借款合同,收回贷款本息。
十二、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个人账户之日起,参照国家规定的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结息方式、利率计息。
十三、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可按规定享受国家个人所得税抵扣等优惠政策。
十四、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与单位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实行统一资金运行管理,其他使用政策参照单位缴存职工提取、贷款有关规定执行。
十五、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负责实施。
十六、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原按照《杭州市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杭房公委〔2017〕8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按本办法转续实施,原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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