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商协会:完善承销机构市场化评价机制,推动银行间债券市场高质量发展

导读 据交易商协会消息,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债券市场市场化定价能力和市场韧性,推动市场...

据交易商协会消息,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债券市场市场化定价能力和市场韧性,推动市场高质量发展,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导下,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经过广泛市场调研,充分征求意见,对承销机构自律管理工作机制进行优化完善。2023年12月4日,经第五届债券市场专业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确定了2023年度承销业务评价相关方案,交易商协会印发《关于启动2023年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相关会员申请从事承销相关业务市场评价的公告》(协会公告〔2023〕19号)和《关于发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一般主承销商2023年度主承销业务执业情况市场评价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中市协发〔2023〕205号)。

本次完善市场评价机制总的工作思路是:建立一套“有进有出”“奖优罚劣”的承销机构评价管理机制。通过首次评价,将“有能力、有意愿”的机构有序引入;通过日常评价,将不展业、丧失履职能力、受到严重处罚的机构及时退出,实现队伍的动态调整。

优化首次评价机制

一是稳定预期,定期开展评价工作。协会每年组织市场成员对主承销业务和承销业务的首次评价工作,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定期修订当年的评价标准。在遴选机制上,参评机构只要符合相关条件即可取得相应的业务资格,提升评价的客观透明性。

二是聚焦重点,简化评价指标体系。简化首次评价指标体系,聚焦承销机构核心能力,精简评价指标,标准明确清晰。具体来看,针对承销业务申请机构,主要考察基本资质和市场参与度;针对主承销业务申请机构,主要考察基本资质、获客能力、流动性提供能力等。

三是运转高效,简化主承销商内部层级。简化地方银行、外资银行、证券公司等机构主承业务权限管理,不再对主承销商进行 A、B分层,主承销商的业务范围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政策确定。新晋主承销商只要具备一定业务经验即可独立开展业务。

建立日常评价机制

一是搭建综合指标体系,全面反映主承销商能力。系统性搭建日常评价指标体系,考察业务表现,体现“质”“量”并重;考察对市场建设的贡献,体现正向激励;考察遵守市场秩序情况,体现市场约束。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发挥评价考核指挥棒作用。针对目前主承销商的薄弱环节,将做市、定价等指标纳入评价体系,在加分项中对主承销商承销债券的做市情况予以鼓励加分,并将定价不规范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予以扣分,向市场传递清晰的监管导向。

三是运用日常评价结果,实现承销机构动态管理。根据评价得分排名进行分档管理,向市场公布分档结果,发挥声誉约束作用。对于不展业、丧失履职能力、受到严重处罚的主承销商,按照机制取消主承销商业务资格。

下一步,交易商协会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债券市场发展相关决策部署,在人民银行正确领导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秉承市场化理念,有序推进相关评价工作,并持续优化承销机构市场化评价机制,推动银行间债券市场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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