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住房租赁企业需设资金监管账户,单次收租超3个月要纳入监管

导读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6月3日联合发布关于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下简称《通知》),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6月3日联合发布关于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下简称《通知》),通知提出,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在商业银行中设立1个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用于收取承租人押金及租金。通知发布前已推送开业信息的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在通知施行之日起两个月内设立监管账户。

通知明确,住房租赁企业单次收取租金超过3个月的,或单次收取押金超过1个月的,应当将收取的租金、押金纳入监管账户,并通过监管账户向房屋权利人支付租金、向承租人退还押金。监管银行对超过3个月租金和超过1个月押金的资金进行监管,根据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推送的时间、租金金额等信息,按照监管协议约定予以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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