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证协修订发布证券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管理规范和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管理规范

导读 5月10日,中证协发布通知,为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推动证券公司两类子公司合规展业,防范金融风险,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协会在...

5月10日,中证协发布通知,为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推动证券公司两类子公司合规展业,防范金融风险,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协会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修订形成了《证券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管理规范(2024年修订)》和《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管理规范(2024年修订)》(合称两部规范),经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为正确理解与适用两部规范的规定,协会制定了配套文件《自律规则适用意见第6号——关于<证券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管理规范>和<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管理规范>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并经协会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上述规则及文件现予发布,并自2024年5月31日起实施。

修订主要内容如下:

(一)优化另类子公司的业务范围

明确另类子公司应当按照证监会及交易所相关规定开展跟投业务;明确另类子公司可以投资大宗商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同时要求证券公司应当做好业务划分,切实避免同业竞争、利益冲突及利益输送(《另类子管理规范》第2条)。

(二)完善子公司部分业务及内控监管要求

一是加强对另类子公司交易行为的约束,要求另类子公司需对投资标的持续控制和管理风险,细化尽职调查和投后管理的相关要求(《另类子管理规范》第13条)。

二是完善私募基金子公司设立二级管理子公司的相关要求,规定二级管理子公司应当登记为基金管理人且不得再下设任何机构,进一步落实强化监管、防控风险、服务实体经济的工作要求(《私募子管理规范》第1114条)。

三是优化并增加子公司现金管理投资标的种类,提升闲置资金管理灵活度,明确监管原则和导向(《另类子管理规范》第15条,《私募子管理规范》第16条)。

(三)强化对子公司违规关联交易的约束

为强化关联交易管理,防止证券公司及子公司违规向股东或其他关联方提供融资或者担保,增加“直接或间接为关联方提供借款等融资,为关联方违规融资提供便利”的禁止性规定(《另类子管理规范》第14条,《私募子管理规范》第19条)。同时,增加另类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要求,另类子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并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的原则进行关联交易行为管理(《另类子管理规范》第32条)。

(四)完善人员管理相关要求

增加两类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向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备案的要求(《另类子管理规范》第29条,《私募子管理规范》第31条);明确子公司合规负责人应当由母公司选派(《另类子管理规范》第26条,《私募子管理规范》第28条);完善子公司相关人员投资行为和薪酬管理的原则性要求(《另类子管理规范》第230条,《私募子管理规范》第30、32条)。

(五)补充自律管理要求及措施

完善子公司报送事项相关要求,明确另类子公司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执业登记,补充协会可对从业人员采取不适合从事相关业务的自律措施(《另类子管理规范》第3340条,《私募子管理规范》第34条)。

(六)补充上位法依据

增加《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和《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为两部规范上位法依据,并增加《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为《私募子管理规范》上位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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