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金管局今日(2月8日)发布《香港吸收亏损能力规定实施报告》,介绍香港吸收亏损能力规定的实施程序、概述所取得的进展并总结金管局的观察所得和相关政策期望。
吸收亏损能力是指金融机构一旦濒临倒闭时可用于吸收亏损并支持资本重组的财务资源。在有序处置过程中,充足的吸收亏损能力至关重要,有助稳定濒临倒闭的金融机构,令其恢复至可持续经营的状况,从而减低对金融稳定构成的风险。有关规定让股东和吸收亏损能力债务票据持有人承担亏损,有助抑制金融机构过度承受风险并保障公帑。
为确保有足够的吸收亏损能力资源进行处置程序,香港金管局制定了《金融机构(处置机制)(吸收亏损能力规定—银行界)规则》(《吸收亏损能力规则》),该规则已于2018年12月14日生效。过去五年,香港金管局一直与相关认可机构(包括所有具本地系统重要性认可机构)紧密合作,通过处置规划,建立吸收亏损能力资源。
此报告涵盖认可机构的吸收亏损能力状况、吸收亏损能力债务票据的发行和特点、确保符合《吸收亏损能力规则》的规定的方法、吸收亏损能力规定与资本充足制度之间的关系以及其他与实施相关的事项。
香港金管局总裁余伟文表示:“建立充足的吸收亏损能力资源对提升银行的处置可行性和增强香港银行体系的抗御力尤其重要。我们很高兴能够分享一些主要进展和所建立的里程碑。金管局将继续与相关银行紧密合作,通过持续的处置规划过程,参考国际经验以及因应不断演变的经济和市场状况,以审慎和适切的方式建立和维持吸收亏损能力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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