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总局:现阶段“跨境保险通“直接开展试点时机尚不成熟

导读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2月1日在官网披露了王思东委员关于推进“跨境保险通”的提案的回复。在回复中,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指出,”跨境...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2月1日在官网披露了王思东委员关于推进“跨境保险通”的提案的回复。在回复中,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指出,”跨境保险通”指的是港澳保险机构无须在内地设立商业存在,可直接向内地消费者跨境销售保险产品。上述建议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对保险业务经营主体的要求以及对境内保险投保的要求存在冲突。《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条规定“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第七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境内保险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此外,港澳的保险监管政策、产品费率、产品销售等政策与内地存在较大差异,如果在不设商业存在的前提下在内地销售保险产品,可能不利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因此,“跨境保险通”涉及法律法规、金融监管、消费者保护等多方面因素,现阶段直接开展试点的时机尚不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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