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发布《温州市住建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提出,探索“房票”用于购房首付。房票记载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时,其持有的“房票”可以抵首付。房企可向属地申请将未兑付“房票”金额计入重点资金监管额度。纳入重点监管额度的未兑付“房票”兑现时,资金必须直接转入该商品房项目资金监管账户。
温州市住建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适应我市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新形势,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优化调整的房地产政策通知如下:
一、合理确定土地供给。优先安排有较大市场需求、配套齐全、交通便利的地块供应。科学研判市场需求,优化土地规划条件,适当放宽高低配、容积率等限制,引导企业开发差异化住宅产品,满足市场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进一步完善规划管理中容积率建筑面积的计算标准,支持建设好房子。在原有以土地竞买保证金缴纳作为参加土地竞买履约保证的基础上,增加“见索即付”的银行保函作为参加土地竞买的履约保证方式。(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政务服务局)
二、优化预售资金监管。2023年1月1日之后,申请预售许可的房地产预售资金监管项目,重点监管资金总额最低按工程预算清册总额的110%计算,在项目临近竣备前,监管账户余额应充分考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住宅物业保修金”等相关费用。支持企业开展保函置换预售监管资金,“见索即付”银行保函置换监管资金的期限,在项目竣工交付或商品房项目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预售资金协议解除后,保函相应失效。非重点监管资金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取自主使用,优先用于偿还预售项目开发贷款本息、支付项目前期费用和营销费用等,取消《温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2022版)第十条。(责任单位:市住建局、人行温州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温州监管分局)
三、推行企业“白名单”机制。对列入“白名单”的优质房企(含本市国企)给予支持,包括其开发项目的重点监管资金总额可适当下调,最低不少于工程预算清册总额的100%。预售资金可按预售批次使用“见索即付”置换,可先行办理桩基施工许可、土方泥浆外运核准手续。(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人行温州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温州监管分局)
四、加大减负增效力度。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设计方案在“多审合一”制度的基础上,推行限期办结“承诺制”。对已完成竣工备案的“准现房”项目,可提前申请办理商品房现售,执行预售资金监管政策。降低开发建设过程中供水、燃气等各项资金成本。推行“交房即交证”。(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国资委、市公用集团)
五、支持房地产企业合理融资。稳定房地产开发贷款投放,金融机构在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时,合理区分项目子公司风险和集团控股公司风险。在保证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加快贷款发放,一视同仁满足不同所有制房地产企业合理融资需求,促进房地产开发有效投资。(责任单位:人行温州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温州监管分局)
六、探索“房票”用于购房首付。房票记载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时,其持有的“房票”可以抵首付。房企可向属地申请将未兑付“房票”金额计入重点资金监管额度。纳入重点监管额度的未兑付“房票”兑现时,资金必须直接转入该商品房项目资金监管账户。以上相关事项须由属地政府(管委会)在对当地“房票”政策予以评估明确后方可实施。(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海经区管委会、市住建局、市财政局)
七、继续实施商品住房换购补贴。对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在温州市区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购置市区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人,在取得新建商品住房不动产权证后给予出售住房交易申报价格0.6%的财政补助(以住建部门网签买卖合同为准),如购置新建商品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出售金额的,按新购商品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给予上述标准的财政补贴。上述补贴的最终申请有效日期至2028年6月30日,之后本次补贴政策终止执行。(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
八、加大公积金支持力度。加大缴存职工家庭改善型住房支持力度,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40%下调为30%。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最高年龄不超过65周岁,年龄未满35周岁的新市民、青年人,在县(市)行政区域内购置家庭首套住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可贷额度在按规定计算后的贷款额度基础上可附加5万元共富安居额度。(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九、落实住房交易税收政策。落实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自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十、优化销售方式支持住房消费。优化商品房销售方式,企业可选择实施摇号、先到先得等开盘销售方式,试点“准现房+订单”销售模式。优化商品住房价格会商服务机制,落实一房一价、明码标价的相关规定,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合理定价和调价。对于低容积率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企业可根据项目及市场情况自主销售。积极谋划新一轮城中村改造工作,大力推行“房票”在城中村改造中的应用。(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实施过程中,国家和省另有新规的,从其规定。本文件由市住建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温州市房地产市场调控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3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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