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就《关于单位住房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单位住房基金的75%用于向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的职工发放住房货币补贴,25%用于已售公有住房共用部位、设施维修(含对已售公有住房加装电梯)。单位住房基金的来源包括两个: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含存量公有住房)和房管部门出售直管公房回收的资金(包括职工将其已购公有住房上市时,应向单位补交的价款)。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单位住房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单位住房基金管理,规范住房基金使用,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03〕18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0〕7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单位住房基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单位住房基金的来源
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含存量公有住房,下同)和房管部门出售直管公房回收的资金(包括职工将其已购公有住房上市时,应向单位补交的价款)。
二、单位住房基金的使用范围
单位住房基金的75%用于向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的职工发放住房货币补贴,25%用于已售公有住房共用部位、设施维修(含对已售公有住房加装电梯,下同)。
重组或兼并的企业,其住房基金由重组或兼并后的企业管理、使用;关闭、破产的企业,其住房基金(发放住房货币补贴部分)首先用于向本企业符合住房货币分配条件的职工发放住房货币补贴,剩余资金可由企业、上级单位或托管单位统筹安排使用,用于房改房维修的住房基金交由上级单位或托管单位管理,仍专项用于房改房共用部位维修;撤销的单位,其住房基金由上级单位或托管单位管理、使用。
三、单位住房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单位住房基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使用单位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单位住房基金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并提交以下资料列明资金使用用途报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单位住房基金使用用途符合专款专用规定的,由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资金的通知。
(一)使用单位住房基金向职工发放住房货币补贴的,提供以下资料:
单位住房基金使用函;
广州市住房货币补贴资金开户登记表;
广州市住房货币补贴资金汇储清册或发放明细。
使用单位住房基金随工资发放住房货币补贴,未设立住房货币补贴专户的,无需提供上述第2项资料。
(二)使用单位住房基金对已售公有住房共用部位、设施进行维修的,提供以下资料:
单位住房维修基金使用函;
工程维修预算或工程维修合同。
(三)关闭、破产企业统筹使用单位住房基金的(发放住房货币补贴部分),提供以下资料:
企业统筹使用单位住房基金的函;
批准企业关闭或破产的有关文件;
职工安置方案;
企业的住房货币分配方案或已解决职工住房情况说明。
(四)使用单位住房基金对已售公有住房加装电梯的,提供以下资料:
单位住房维修基金加装电梯使用函;
加装电梯工程预算或合同;
加装电梯报建审批资料。
申请使用的单位住房基金,必须通过银行转账,不得支取现金,如项目有变化或暂不使用等涉及变更的,须报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并及时把住房基金返还到住房基金专户。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截留或挪用。
四、市本级行政单位、参公事业单位和公益一类、二类(财政核拨或核补经费)事业单位的住房基金,按照《广州市财政局关于更改单位住房基金上缴财政账户的通知》(穗财综〔2014〕310号)等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五、各区管理的单位住房基金参照本通知执行。
六、省属单位住房基金的管理,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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