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国有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导读 江苏省政府网站11月8日公布《关于促进全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其中提出,规范工程价款结算。规范建设单位执行工程预付款、工资...

江苏省政府网站11月8日公布《关于促进全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其中提出,规范工程价款结算。规范建设单位执行工程预付款、工资款、进度款和竣工结算制度,预付款应不低于合同总价的10%,不得将未完成结算审计作为工程延期结算、拖欠勘察设计费和工程款的理由。对不及时足额支付引发群体性事件和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责任人依法予以追责。国有投资项目的施工发包承包,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并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制度,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不得低于80%,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

文章转载自:界面新闻网 非本站原创

免责声明:本文由用户上传,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