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田制是我国古代社会的土地国有制度,商时有文字记载,西周时盛行。
那时,道路和渠道纵横交错,把土地分隔成方块,形状像“井”字,因此称做“井田”。
井田属周王所有,分配给庶民使用。
领主不得买卖和转让井田,还要交一定的贡赋。
领主强迫庶民集体耕种井田,周边为私田,中间为公田。
井田制是商周时期占主导地位的一种土地制度,它还保留有原始社会公有制下农村公社对土地管理的某些形式或曰外壳,但其性质已是一种奴隶制下的土地剥削制度。
而其实质是一种土地私有制度。
(夏商西周,一切土地属于国家)“井田”一词 ,最早见于《谷梁传·宣公十五年》:“古者三百步为里,名曰井田。
”夏代曾实行过井田制。
商、周两代的井田制因夏而来。
井田制在长期实行过程中,从内容到形式均有发展和变化。
井田制大致可分为八家为井而有公田与九夫为井而无公田两个系统。
记其八家为井而有公田者,如《孟子·滕文公上》 载:“方里而井,井九百亩。
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
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
”记其九夫为井而无公田者,如《周礼·地官·小司徒 》载 :“ 乃经土地而井牧其田野,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丘,四丘为甸,四甸为县,四县为都,以任地事而令贡赋,凡税敛之事。
”当时的赋役制度为贡、助 、彻 。
助即服劳役于公田 ,贡为缴纳地产实物。
井田制 周行彻法,当为兼行贡、助两法。
结合三代赋役之制来分析古时井田之制的两个系统,其八家为井而有公田、需行助法者自当实行于夏、商时期。
其九夫为井而无公田者当始实行于周代。
周朝行助法地区仍沿用八家为井之制,惟改私田 、公田之数为百亩;而行贡法地区则将原为公田的一份另分配于人 ,故有九夫为井之制出现 。
古时实行易田制( 即轮耕制),一般是不易之地家百亩,一易之地家二百亩,再易之地家三百亩。
以上所说井田之制,当为在不易之地所实行者,是比较典型的。
至于在一易之地、再易之地等如何以井为耕作单位进行区划,已无法推知,井田之间立五沟五涂之界以便划分土地和进行生产。
井田制由原始氏族公社土地公有制发展演变而来,其基本特点是实际耕作者对土地无所有权 ,而只有使用权。
土地在一定范围内实行定期平均分配。
由于对夏、商 、周3代的社会性质认识各异 ,各家对井田制所属性质的认识也不相同,或以为是奴隶制度下的土地国有制 ,或以为是奴隶制度下的农村公社制,或以为是封建制度下的土地领主制,或以为是封建制度下的家族公社制或农村公社制。
但在承认井田组织内部具有公有向私有过渡的特征,其存在是以土地一定程度上的公有作为前提这一点上则认识基本一致。
夏朝、商朝时期实行的八家为井、同养公田之制,公有成分更多一些。
周代以后出现的九夫为井之制个人私有的成分已增多,可以看作私田已被耕作者占有。
西周中期,贵族之间已有土地交易,土地的个人私有制至少在贵族之间已经出现。
由此,自上而下,进一步发展为实际耕作者的土地个人私有制。
周朝施行井田制,既作为诸侯百官的俸禄等级单位,又作为控制庶民的计算单位。
井田制下的土地一律不准买卖,只能由同姓依照嫡庶的宗法关系去继承。
耕种井田的农业庶世也随着土地同属于领主阶级所有,终生不得离开土地,更不准转业。
所谓“井田”,就是具有一定规划、亩积和疆界的方块田。
长、宽各百步的方田叫一“田”,一田的亩积为百亩,作为一“夫”,即一个劳动力耕种的土地。
井田规划各地区不一致。
有些地方采用十进制,有些地方则以九块方田叫一“井”。
因为把九块方田摆在一起,恰好是一个“井”字形,井田的名称就是这样来的。
一井的面积是方一“里”;一百井是方十里,叫一“成”,可容纳九百个劳动力;一万井是方百里,叫一“同”,可容纳九万个劳动力。
在井田的田与田、里与里、成与成、同与同之间,分别有大小不同的灌溉渠道,叫遂、沟、洫、浍;与渠道平行,还有纵横的通行道,叫径、畛、途、道。
各种渠道的大小、深浅和通道的宽窄,都有一定的规格。
西周的各级统治者把井田分为三类。
他们各自把其中最好的部分(即位于河流附近、背山向阳的平展土地)成千块、上万块地留给自己,叫“公田”。
因为公田的面积很大,所以也叫“大田”,驱使奴隶集体饼种。
把距城市较近的郊区土地,以田为单位分给和统治者同族的普通劳动者耕种。
这部分人因为住在“国”(即城市)里,叫“国人”。
国人不负担租税只负担军赋和兵役。
他们平时每年向国家交纳一小罐米和一捆牧草,作为军费。
战时当兵,自己准备武器、粮食和军需。
国人有当兵和受教育的权利,所以也叫“武夫”或“士”。
他们受教育主要是军事训练和学习礼仪。
这部分人是社会里的普通平民。
他们表面上不受剥削,是自食其力的劳动者。
但是,当时社会的掠夺战争是十分频繁的。
他们经常披征凋去打仗,自己家里的田园都荒芜了,因而破产负债。
打了胜仗,掠夺来的土地和财富统归统治者所有,如果打了败仗,还有被俘沦为奴隶的危险。
因此,国人的地位是动荡的。
封建领主把距离城市较远、土质瘠薄的坏田,分给住在野外的庶人。
庶人因住在野外,所以也叫“野人”,领主阶级瞧不起他们,认为他们最愚蠢,所以也管他们叫“氓”。
庶人没有任何权利,只有给领主耕种井田和服其他杂役的义务。
他们每年要先在领主的大田上劳动,然后才准许去耕种自己作为维持最低生活的那一小块土地。
因此西周时期的“国”“野”对立,既是城乡对立,也是阶级对立。
春天到来,农事季节开始了。
大批庶人全部被驱使到领主的“公田”上去。
天刚一亮,领主指派的官吏(“里胥”和“邻长”)就分别坐在村口,清查出工的人数。
晚间收工时也如此。
早在冬天备耕的时候,就由“里宰”根据劳动力的身体强弱、年龄长幼,把每两个人搭配在一起,叫作“合耦”。
两个人一对,一起劳动叫一“耦”。
这种拼种方法叫“耦耕”。
在大领主的公田上,有成千耦、上万耦的劳动者。
他们在田官(“田畯”)的监视下劳动,有时候奴隶主头子本人(“曾孙”)也亲自去田里监督。
秋天,领主大田上的收获,多得象小岛,象山丘,要准备好成千仓、上万箱去收藏。
冬天农闲季节,庶民们还要给领主修房、打草、搓绳和干其他杂项差役;妇女要为奴隶主采桑、养蚕、纺纱、织帛做衣裳、缝皮袍,从白天干到半夜。
领主怕他们偷懒,还要把他们集中到-起,既省灯火,又便于监督。
井田制是中国春秋以前土地公有制的实现形式。
井田就是方块田。
“井田”一词 ,最早见于《谷梁传·宣公十五年》:“古者三百步为里,名曰井田”“井田者,九百亩,公田居一。
” 据说,夏朝曾实行过井田制。
商朝、周朝的井田制因夏而来。
到西周时已经发展很充分。
到春秋时期,由于铁制农具的和牛耕的普及,井田制逐渐瓦解。
井田制就是把耕地划分为一定面积的方田,周围有经界,中间有水沟,阡陌纵横,像一个井字。
一人耕种大约100亩(约合今182公亩)。
100亩为一个方块,称为“一田”。
甲骨文中的“田”字也是由此而来。
一井分为9个方块,周围的8块田由8户耕种,谓之私田,私田收成全部归耕户所有;中间是公田,由8户共耕,收入全归封邑贵族所有。
但实际上并不是每块井田都是900亩,还存在诸如800亩,1000亩这样的特殊情况。
有学者仍然缺乏考古支持下猜想,井田制度可能仅是一种乌托邦式的理想制度。
由于实际地形地貌的千差万别,这种制度可能从未得到严格的实施。
井田制度是可以还原出来的中国夏、商、周三代社会的基本政治经济制度,可以将它定义为:井田制度是建立在以井田作为一种有效的产权供给制度为基础的中国夏、商、周三代社会的农业生产方式及其制度结构安排的总体描述;同时也可以解释为微观经济活动如何与宏观价值构造相结合以实现资源包括资源资源与社会资源兑现率最大化的一种社会政治经济关系。
结果,随着这种产权制度的有效性的丧失而失去其现实意义并退出历史舞台。
公元前361年,商鞅在秦国实施改革,主要内容有:“废井田”、“开阡陌”、“民得买卖”、承认土地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