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操作风险: 根据巴塞尔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在协议第644段所给的定义,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人员及系统或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
该定义不包括策略风险和声誉风险,但包括法律风险。
一般意义而言,一家银行不断地出现这样或那样由于操作原因而导致的损失,必然会对该银行的声誉产生负面影响。
而委员会之所以提出操作风险不包括策略风险和声誉风险的主要考虑是,因经营策略不当和声誉出现问题所引起的损失增加或收益下降在现阶段是无法量化的,所以不纳入风险资本的监管范围。
从委员会给出的定义可以看出,操作风险损失是指与操作风险事件相联系,并且按照通用会计准则被反映在银行财务报表上的财务损失,包括所有与该操作风险事件有联系的成本支出,但不包括机会成本、损失挽回、为避免后续操作风险损失而采取措施所带来的相关成本。
从商业银行管理的角度而言,对于操作风险的管理最重要的是要解决两个问题,其一是如何准确地测量风险;其二是通过何种手段或方法防范操作风险可能带来的损失。
目前,国际金融界对操作风险的防控尚处于起步探索阶段,由于经营环境不同,数据的完整性、可信性不足而没有形成公认的、成熟的能够准确测量操作风险的技术方法。
所以,委员会在协议中鼓励各国银行积极地开发这方面的技术。
协议中提出了三种测量风险的方法:基本指标法、标准法和高级计量法。
在这三种方法中只有高级计量法是委员会允许商业银行利用本行自己的操作风险损失数据、外部损失数据、情景分析和定性指标自主开发操作风险的计量模型。
除此以外,基本指标法和标准法确切地讲还称不上是计量操作风险的方法。
这两种方法实质上是委员会人为地设定一定的风险权重,再根据银行的收入通过判断直接得出防范操作风险可能的损失所需要占用的资本数额。
操作风险与内部控制 通过何种手段或方法防范操作风险可能带来的损失是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要解决的关键问题之一。
操作风险不同于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有其自身的特殊性质。
商业银行在经营活动中自身内部需要进行各种不同类型的业务操作,而这种业务操作遍布商业银行内部各业务环节、产品线和不同的管理层面。
由于各种不确定因素的存在,这些操作过程本身存在着失误的可能性;而绝大多数的操作风险都是可以避免的,即使是不可避免的操作风险也可以通过保险或其他风险转移机制加以缓释。
虽然业务操作与其相关的业务活动会为银行带来价值,但是承担操作失误风险本身并不会创造价值。
操作风险的这种特殊性质决定了商业银行要注重防范损失的发生,而损失发生的减少就意味着收益的增加。
为了防范银行内部的利益冲突,科学地控制风险和测量风险,商业银行内部控制防范操作风险和测量操作风险是由两个部门分别承担的。
银行内控委员会负责操作风险的控制和防范职能;银行的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操作风险的测量和资本配置工作。
商业银行内控委员会是通过内部控制系统防范操作风险的。
由于操作风险的分散性、多样性特征,要求商业银行内部各产品线管理部门、各个操作环节、各个业务层面的管理者都要承担起自身创造价值各环节的操作风险管理职责。
委员会在1998年对商业银行内控体系的建设、风险测量、内部审计及外部监管问题从管理者监察、内控文化、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交换、监测和监管部门对内部控制系统的评价等六个方面提出了14项十分具体的基本原则,以规范和指导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也于2004年末颁布了《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共设八章七十二条,从评价目标和原则、评价内容、评价程序和方法、评价标准和评价等级、组织和实施及罚则等六个方面对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管理问题进行了全面的规范,是中国银行业走向科学化管理、完善自我约束机制的一部具有现实意义的指导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