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谟认为人类的理智有两种作用,即推断各种事实和比较各个观念。
同样,人类的知识也分为两类,一类是关于实际事情的知识;包括自然科学、自然哲学和历史学等,这是建立在经验基础上的因果性知识;另一类是抽象科学和证明的知识,即数学知识。
他认为这后一类知识的命题,只凭思想的作用就可以推导出来,无需依据宇宙中任何地方存在的任何东西。
休谟认为建立在经验基础上的因果性知识构成了大部分的人类知识,是一切人类行为的源泉。
因此,他着重地探讨了因果性问题。
1.原因和结果必须是在空间上和时间上互相接近的。
2.原因必须是先于结果。
3.原因与结果之间必须有一种恒常的结合。
构成因果关系的,主要是这种性质。
4.同样的原因永远产生同样结果,同样结果也永远只能发生于同样原因。
这个原则我们是由经验得来的,并且是我们大部分哲学推理的根源。
因为当我们借着任何清楚的实验已经发现出任何现象的原因或结果的时候,我们不等待这个最初关系观念所由以得来的那种恒常重复,立刻就把我们的观察推到每一个同类现象上。
5.还有另外一个原则是依靠着这个原则的,就是:当若干不同的对象产生了同样结果时,那一定是借着我们所发现的它们的某种共同性质。
因为相似的结果既然涵摄相似的原因,所以我们必须永远把那种原因作用归之于我们所发现为互相类似的那个条件。
6.下面的原则也是建立于同样的理由。
两个相似对象的结果中的差异,必然是由它们互相差异的那一点而来。
因为相似的原因既然永远产生相似的结果,那么在任何例子中我们如果不能实现我们的预料,我们便必须断言,这种不规则性是由那些原因中某种差异而来。
7.当任何对象随着它的原因的增减而增减时,那个对象就应该被认为是一个复合的结果,是由原因中几个不同部分所发生的几个不同结果联合而生。
这里人们假设,原因的一个部分的不存在或存在永远伴有结果中一个相应部分的不存在或存在。
这个恒常的结合就充分证明了一个部分是另一个部分的原因。
不过我们必须小心不要从少数实验中推出这样一个结论。
例如某种程度的热给人以快乐;如果你减少那种热,快乐也就降低;不过并不能由此推断说,如果你把热加大到超出了某种限度,快乐也同样会增加;因为这时我们发现,快乐就变为痛苦了。
8.我所要提出的最后第八条规则是:“如果一个对象完整地存在了任何一个时期,而却没有产生任何结果,那末它便不是那个结果的惟一原因,而还需要被其他可以推进它的影响和作用的某种原则所协助。
因为相似的结果既是必然在接近的时间和地点中跟随着相似的原因,所以它们的暂时分离就表明,这些原因是不完全的原因。
”(注:休谟:《人性论》上册,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199-200页。
) 休漠关于因果关系的这8条判据总的说来是很重要的,值得认真研究。
前3条被休谟经常谈论,其中第3条就是恒常会合原则。
不过,休谟认识到这3条并不构成判定因果关系的充分必要条件,而仅仅是必要条件。
于是,他在前3条的基础上增加了5条。
现在的问题是,这5条恰当吗?其意义何在? 第4条说“同样的原因永远产生同样结果,同样结果也永远只能发生于同样原因。
”这表明原因和结果是一一对应的,从而排除了“一因多果”和“一果多因”的可能性。
第5条说“当若干不同的对象产生了同样结果时,那一定是借着我们所发现的它们的某种共同性质。
”这正是要排除“一果多因”。
“一果多因”只是一种假象,对于一个结果来说,真正的原因只有一个,即这多个“原因”中所包含的某种共同性质。
第6条说“两个相似对象的结果中的差异,必然是由它们互相差异的那一点而来。
”这是要排除“一因多果”。
这里“两个相似对象”是指那“同一原因”,只要它们的结果有差异,那么它们之间一定也有差异,因而不是真正的同一原因。
所谓的“一因多果”实际上是多因多果。
第7条说“当任何对象随着它的原因的增减而增减时,那个对象就应该被认为是一个复合的结果,是由原因中几个不同部分所发生的几个不同结果联合而生。
”这是关于复合因果关系的。
这一条也依赖于第4条即原因和结果一一对应。
结果中的一部分的存在与否(增减)伴随原因中的一部分的存在与否(增减),表明这两部分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而原因中其余部分与结果中其余部分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这实际上就是密尔方法中的“剩余法”。
不过,休谟在这一条中的表述有含混之处,他没有区分质的增减和量的增减。
复合因果关系表现为质的增减的伴随关系,即原因中增减一个部分或因素导致结果中增减一个部分或因素。
而量的增减则是对简单因果关系而言的,如在一定范围内,热度的增减伴随舒服程度的增减,则热是导致舒服的原因,但热往往不是复合原因,而是简单原因。
在谈论热与舒服之间的因果关系的时候,休谟无意中谈到因果关系的条件依赖性。
热既可成为舒服的原因,也可成为痛苦的原因,这取决于所处的条件是什么。
当某一热度范围确定以后,热的增加只会导致舒服而不会导致痛苦;换另一热度范围,热的增加只会导致痛苦而不会导致舒服。
这表明,在一定条件下,原因和结果是一一对应的,但离开一定条件泛泛而谈时,便出现所谓的“一因多果”或“一果多因”了。
因此,休谟的第4条应改为:在一定的条件下,同样的原因永远产生同样结果,同样结果也永远只能发生于同样原因。
休谟对因果关系的条件依赖性只是偶尔谈及,并未给予充分重视,这是他的因果理论的一个重大缺陷。
第8条是表述最模糊的。
因为任何现象都有与之伴随的现象,除非世界末日来临,在这个意义上不会出现休谟所说的情况,即“一个对象完整地存在了任何一个时期,而却没有产生任何结果”。
不过,考虑到第4条原则,这里所说的结果是与那个原因具有一一对应关系的,因此,这句话的意思是:一个对象似乎完整地存在了任何一个时期,而却没有产生惟一与它对应的那个结果。
相应地,第8条的意思是: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断定,那个“完整的”对象作为原因并不完整,一定还有其他被忽略的因素,即“其他可以推进它的影响和作用的某种原则”。
这便导致一个问题:我们凭什么断定那个存在了一定时期的对象必须会有一个惟一对应于它的结果?既然它缺少了某些要素,那它就不是原来以为的那个原因,而是一个新的对象,因而有可能不产生任何与它对应的结果;我们凭什么排除它没有任何结果的可能性?为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必须引进一个原则即“普遍因果性原则”。
其实,这条原则也是第7条所依赖的,否则,没有理由断言“原因的一个部分的不存在或存在永远伴有结果中一个相应部分的不存在或存在”。
参考文献:www.***.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