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概念的出处(职务犯罪监督名词解释)

导读 形式特征 正当化行为是一种非罪行为,既然不是犯罪,本不应在刑法中加以规定。但正当化行为不同于一般的非罪行为,它在形式上...

形式特征 正当化行为是一种非罪行为,既然不是犯罪,本不应在刑法中加以规定。

但正当化行为不同于一般的非罪行为,它在形式上与犯罪具有相似性。

实质特征  正当化行为虽然与犯罪具有形式上的相似性,但它与犯罪之间存在本质区别,这就是正当化行为不具有法益侵害性。

法律特征  正当化行为在法律上规定不认为是犯罪,或者虽然在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但在司法中不认定为犯罪,因而在定罪过程中应予排除。

在这个意义上说,正当化是非犯罪化。

2、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

其具有时间性、自动性、客观性、有效性这4大特征。

3、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对象不同。

贪污罪侵犯的是公共财产;而职务侵占罪侵犯的是私有财产。

2、犯罪主体不同。

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即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非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4、伪证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侦查、起诉、审判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的行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所谓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指证人作了虚假的证明,鉴定人作了不符合事实真相的鉴定,记录人作了不真实的记录,翻译人作了歪曲原意的翻译。

所谓隐匿罪证,指掩盖歪曲事实真相、毁灭证据,将应该提供的证据予以隐匿。

所谓与案件有重要关表的情节,主要是指对案件是杏构成犯罪、犯罪的性质或者对罪行轻重有重大影响的情节。

如果伪证的事实无关紧要、对案件的处理影响不大,不能以伪证罪沦处。

至于伪证行为是否造成了错判,不影响定罪,可作为量刑的情节予以考虑。

5、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6、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刑法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在刑事立法中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点:第一,确立了科学严密的刑罚体系。

我国刑法总则确定了一个科学的刑罚体系,这一体系由不同的刑罚方法组成。

各种刑罚方法相互区别又相互衔接,能够根据犯罪的不同情况灵活地运用,从而为刑事司法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奠定了基础。

第二,规定了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

我国刑法总则根据各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小,规定了轻重有别的处罚原则。

第三,设立了轻重不同的量刑幅度。

我国刑法分则不仅根据犯罪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建立了一个犯罪体系,而且还为各种具体犯罪规定了可以分割、能够伸缩、幅度较大的法定刑。

这就使得司法机关可以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犯罪人主观恶性的大小,对犯罪人判处适当的刑罚。

轻重不同的量刑幅度。

7、诉讼欺诈 、合同诈骗罪、非法集资罪、票据诈骗、信用卡诈骗、保险诈骗、恶意透支信用卡。

8、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的工作人员、公安机关工作人员都列出来了,希望你满意(感觉像是刑法分论的主观题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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