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支付各种款项,都可以使用支票。
支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开立支票存款账户和领用支票,必须有可靠的资信,并存入一定的资金。
支票可分为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
支票一经背书即可流通转让,具有通货作用,成为替代货币发挥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职能的信用流通工具。
运用支票进行货币结算,可以减少现金的流通量,节约货币流通费用。
支票分类:1.支票上印有"现金"字样的为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
2.支票上印有"转帐"字样的为转帐支票,转帐支票只能用于转帐。
3.支票上未印有"现金"或"转帐"字样的为普通支票,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帐。
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帐,不得支取现金。
支票上必须记载的事项:1.表明"支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出票人签发支票应该注意以下几点:1.签发支票时,应使用炭素墨水或墨汁,将支票上的各要素填写齐全,并在支票上加盖其预留信用社签章。
2.出票人预留信用社的签章是信用社审核支票付款的依据。
信用社也可以与出票人约定使用支付密码,作为信用社审核支付支票金额的条件。
3.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发与预留信用社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地区,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信用社应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对屡次签发的,信用社应停止其签发支票。
4.支票的日期、金额、收款人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支票上记载的其它事项更改的,必须由原记载人签章。
但支票上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的支票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5.签发现金支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普通支票,必须符合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
转帐的支票可以根据需要在票据交换区域内背书转让:1.支票背书转让时由背书人在票据背面签章,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和背书日期。
2.出票人在支票正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支票不得转让。
3.背书转让必须连续,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
支票的持票人可按下列要求提示付款:1.支票提示付款期自出票日起10日,但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信用社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
2.收款人持现金支票提示付款时,应在支票背面"收款人签章"处签章;持票人为个人的,还需交验本人身份证,并在支票背面注明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到出票人开户银行支取现金。
3.出票人签发用于转帐的支票,可由持票人委托开户信用社收款并作委托收款背书,在支票背面"背书人签章"处签章,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背书日期、在"背书人"栏记载开户信用社名称,并将支票和填制的进帐单送交开户信用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