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异地执行规定(执行规定)

导读 所谓的《执行规定》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属关于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于1998年6月11日由最高...

所谓的《执行规定》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属关于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于1998年6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92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7月18日起施行。

  七、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  61.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

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

  履行通知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其对被执行人所负的债务,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  (2)第三人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3)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  (4)第三人违背上述义务的法律后果。

  62.第三人对履行通知的异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执行人员应记入笔录,并由第三人签字或盖章。

  63.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

  64.第三人提出自己无履行能力或其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不属于本规定所指的异议。

  第三人对债务部分承认、部分有异议的,可以对其承认的部分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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