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刑事违法性。
犯罪行为是刑法所禁止的行为。
犯罪具有危害性,但危害社会的行为不一定都构成犯罪。
危害社会的行为不仅包括各种违法行为,而且包括违反社会道德、破坏纪律的行为。
只有一种行为的社会危害达到一定程度,需要采用刑罚手段予以制裁时,刑法才规定为犯罪。
对于其他违法、违反道德或破坏纪律的行为,虽然也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可以通过其他法律或社会行为规范予以调整、处理,这些行为就不属于犯罪行为。
比如说,吸毒,是一种违法行为,触犯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而吸毒是一种犯罪行为,因为我国刑法第347条明文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也就是说,犯罪行为都是触犯刑法的行为。
刑法中没有明文规定的,就不是犯罪行为。
这就是法律上一条著名的原则,相信大家也应该知道,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犯罪是依照刑法规定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这个特征其实是由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延伸出来的法律后果,如果法律确定某种行为是犯罪,但不规定刑罚,这就失去了实际意义,不会产生社会效果。
前面我们说过,违法的行为,不一定都构成犯罪,有的是通过其他法律予以调整的,只有依照刑法规定应当受刑事处罚的行为才是犯罪。
刑法在规定某一种犯罪的同时,必然要规定相应的刑罚。
所以,应受到刑罚的惩罚,是犯罪必不可少的特征。
比如说,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限,或者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同时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也就是说,行为人的行为虽然触犯了法律,但情节显著轻微,其社会危害尚未达到应当受刑罚处罚的程度,法律规定其不是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