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鼓励的是企业的研发行为。
只有研发行为的存在,才可能形成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
企业在税务上应该正确处理,以充分享受到税前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例1:A公司自行研究开发一项技术,截至2008年6月30日,发生研发支出合计100万元,经测试该项研发活动完成了研究阶段,从2008年7月1日开始进入开发阶段。
该阶段发生研发支出120万元,假定符合无形资产准则规定的开发支出资本化的条件。
2008年12月31日,该项研发活动结束,最终开发出一项非专利技术。
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2008年6月30日前发生的研发支出: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100 贷:银行存款等 100 2、2008年6月30日前,发生的研发支出全部属于研究阶段的支出: 借:管理费用 100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100 3、2008年下半年,发生开发支出并满足资本化确认条件: 借: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120 贷:银行存款等 120 4、2008年12月31日,该技术研发完成并形成无形资产: 借:无形资产—非专利技术 120 贷: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