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除 是对犯错误职工作出的一种最严厉的行政处分形式,它适用于严重违法乱纪的职工,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被判刑并入狱服刑的; (2)二次劳教被注销城市户口的; (3)留用察看期间表现仍不好的; (4)严重犯有《用人单位职工奖惩条例》第11条所列七项错误行为之一的。
其处理时限为:从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起,5个月之内审批完毕。
除名 是由用人单位提出与无正当理由旷工的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一种行政处理方式,不属于行政处分,是指职工无正当理由旷工超过一定期间,单位依法从职工名册中除掉其姓名。
其条件是: (1)职工经常旷工没有正当理由; (2)经批评教育无效; (3)达到规定的旷工天数,即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1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
在计算连续旷工时间时,可以把旷工期间的节假日、休息日的天数扣除后计算。
在累计旷工时间时,应按自然年度进行计算。
除名没有处理时限规定。
辞退 分两种情况:一是违纪辞退,二是正常辞退。
违纪辞退在我国目前一般是指用人单位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犯有严重错误,但不够开除、除名条件,经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的职工,决定解除其工作从而终止劳动关系的制度。
辞退不是行政处分,是一种行政处理,没有处理时限的规定。
违纪辞退的条件是: (1)职工犯有规定的违纪或错误行为; (2)经过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 (3)尚不够开除或除名条件。
弹劾 是罢免所要经历的过程。
假设某议员是被选民假设为不称职的,那么对他的行为提出质疑的这种行为就叫做"弹劾".而弹劾的结果如果选民质疑"不称职"或"有过错"的事实成立,则可以按照规章实施罢免. 罢免 实际就是指下级对上级的一种撤职行为 免职 上级对下级,属于干部任用的一种组织措施,不是纪律处分撤职 是对于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的一种纪律处分,撤销现任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