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公共设施未完工可以交付吗(小区公共设施)

导读 房屋以外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只能为房屋所有人共同所有,都属于小区的公共财产。公共设施主要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

房屋以外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只能为房屋所有人共同所有,都属于小区的公共财产。

公共设施主要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行政管理、社区服务等设施。

比如:绿地、道路、路灯、地下(上)线路和管道、停车场(库)、配电房(室)及电器设备、水泵房(室、井)及水泵、会所、门卫室、人防用房及设备、消防用房及设备、电梯、假山(水)、健身娱乐设施、公告牌等等。

  公共设施的归属,如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属于业主共有。

根据《物权法》草案中的规定:“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车位、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属于业主共有。

”。

免责声明:本文由用户上传,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