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中: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是指非营利组织为开展业务活动或出租而持有的,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有形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如馆藏图书、,也可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第三十条 非营利组织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七类: 房屋和建筑物、一般设备、专用设备、交通工具、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非营利组织应当根据固定资产定义,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各类固定资产的明细目录。
第三十一条 非营利组织取得固定资产时,应按取得时的成本入账。
固定资产取得时的成本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确定: (一)购置的不需要经过安装过程即可使用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包装费、运输费、交纳的有关税金等作为入账价值。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全部支出,作为入账价值。
(三)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开始日租赁协议确定的价值,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租入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四)在原有固定资产的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原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由于改建、扩建而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况前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作为入账价值。
(五)从受赠资产转入的固定资产,应按受赠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 1.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2.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