偶来简单的议论几句:总的来说,法律在本质上是一种利益调控机制,表达利益要求,平衡利益冲突,重建利益格局。
而利益一方面是法的诉求和目标,另一方面利益的发展也促进了法的发展。
法律是适应利益调节的需要而产生的,正是为了调节不同利益之间的冲突,法律才出现的。
因此,法律首先要确认和表达利益。
通过法律的规定,对社会中的利益关系进行选择,对特定的利益予以承认,并对某些利益拒绝承认,并通过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
这种选择和确认表现为两种,一种是对利益主体的选择,也就是哪些人的利益是受保护的,法只对部分利益主体进行保护;另一种就是哪些利益内容是受保护的,法律是不可能对某一利益主体的所有利益都加以保护或者都不加以保护。
法律表达利益的过程,就是对不同利益进行选择的过程。
法律在选择、确认、表达利益后,就要对利益之间的冲突进行平衡,保护合法的利益,排斥非法的利益。
在合法利益发生冲突时,对各种合法利益的重要性作出估价或者衡量,并提供一套协调利益冲突的标准,尽可能的在各种合法利益间进行平衡,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
在法律确认的合法利益受到侵犯后,法律就要对受到破坏的利益格局进行重整。
通过法律责任的形式,使侵害利益的人受到惩罚,使受到损害的人得到补偿,并使利益关系回复到最初的稳定和平衡状态。
利益对法律也并不是简单的依存关系。
在法律保护利益的同时,利益的不断变化也在推动着法律的不断发展。
当出现了新的利益需要保护时,法律就要作出调整,以确定对这种新的利益是否加以保护,加以何种程度的保护。
同时,利益的多元化,使得各个利益集团之间不断的在进行着权力的博弈,当某一方的力量占据上风的时候,就会通过修改法律,调整现有的利益格局,把自己所代表的利益放在优先保护的位置上。
其实,任何一种权力也都是受到利益支配的,并且是为实现一定的利益而服务的。
而法律,正是这种权力意志的体现,因此从根源上来看,利益对法律的发展,是起到一定的支配作用的。
法律正是在利益格局的不断被打破和重整过程中逐步向前发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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