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小编都会为大家带来一些知识类的文章,那么今天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是对非法办学如何处罚方面的消息知识,那么如果各位小伙伴感兴趣的话可以,认真的查阅一下下面的内容哦。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规定:
一、反违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
1、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
2、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
3、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
1、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
2、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
4、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5、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
1、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人员;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
1、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扩展资料:
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