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全国推广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政策

导读 12月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 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其中提出,全国推广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政策。将...

12月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 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其中提出,全国推广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政策。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纳入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主体范围,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天津、上海、江苏、山东(含青岛)、湖北、广东(含深圳)、四川、陕西、北京、重庆、浙江(含宁波)、安徽、湖南、海南省(市)辖内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在不超过等值1000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其他地区辖内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在不超过等值500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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