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仑发布”官微消息,宁波市北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印发《北仑区购房补贴实施细则》,其中明确,2023年10月1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在北仑区购买新建商品住宅、二手住宅的个人可申请购房补贴。对符合条件的新建商品住宅(预售、现售)购买人,一次性给予网签备案合同总价1%的货币补贴,最高不超过6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二手住宅购买人,一次性给予完税价格(即税收完税证明中记载的计税依据)1%的货币补贴,最高不超过4万元。
北仑区购房补贴实施细则一、执行时间及对象
2023年10月1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在北仑区购买新建商品住宅、二手住宅的个人可申请购房补贴。购房时间以购房人在宁波市房产市场监管服务平台首次签约时间为准,最迟于2024年6月30日完成合同网签备案(新建商品住宅)或不动产权登记并缴纳契税(二手住宅)。
二、补贴标准
(一)新建商品住宅。对符合条件的新建商品住宅(预售、现售)购买人一次性给予网签备案合同总价的1%的货币补贴,最高不超过6万元。
(二)二手住宅。对符合条件的二手住宅购买人一次性给予完税价格(即税收完税证明中记载的计税依据)1%的货币补贴,最高不超过4万元。
三、购房补贴申报材料
(一)新建商品住宅
申报购房补贴需要提供的材料:
购房人有效身份证件;
购房网签备案合同编号;
购房人本人银行账号及开户信息;
存在产权共有情形的需提供指定领取人承诺书。
(二)二手住宅
申报购房补贴需要提供的材料:
购房人有效身份证件;
税收完税证明原件;
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购房人本人银行账号及开户信息;
存在产权共有情形的需提供指定领取人承诺书。
四、申报发放程序
(一)受理。符合条件的购房人,新建商品住宅完成合同网签备案、二手房完成不动产登记并缴纳契税后,通过浙里办应用扫描“北仑购房补贴入口二维码”按要求进行线上申请,在线填报信息并上传相应资料。北仑区行政服务中心一楼房管窗口(窗号:33337)设有购房补贴申报引导服务,并为无法在线办理的提供线下申报服务。
(二)审核。住建部门牵头对申请补贴情况(合同网签备案时间、购房人、房屋性质及有关申报材料等)进行审查核实,审核结果以短消息形式通知申报人。符合补贴申领条件的,由区住建局计算补贴额度,并进行登记汇总。
(三)发放。经审核符合购房补贴申领条件的,区住建局计算补贴额度,每月分类(新建商品住宅、二手住宅)编制《购房补贴资金申请汇总表》,经资规分局复核后交由区住建局发放。
区住建局牵头,与区财政局、资规分局及区税务局等部门建立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对申请材料审核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研究处理。
五、补贴资金发放和清算
(一)补贴资金由区财政全额保障。区财政局要做好资金安排,确保购房补贴及时发放。
(二)区住建局负责每月分类(新建商品住宅、二手住宅)编制《购房补贴资金发放汇总表》。
六、申领时限
购房补贴申请受理期限自2023年10月1日起,新建商品住宅在完成合同网签备案、二手住宅在办理不动产登记并缴纳契税后,可自行通过浙里办应用扫码进行申请。申报截止时间为2024年7月31日。凡是符合申请补贴条件的购房人,未在规定截止时间内申请补贴的,视作自动放弃,一律不再办理。
七、风险管理和补贴退还
(一)区住建局对已领取补贴的新建商品住宅以其他限制备案方式进行网签锁定,直至该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止。
(二)已领取购房补贴的新建商品住宅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前,购房人确需撤销网签备案合同的,应在将全额资金存入指定账户后,凭缴存凭证按规定办理备案合同撤销。
八、监督管理
区住建局、区财政局、资规分局及区税务局等部门对购房补贴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徇私舞弊、不负责任等行为的机关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购房人提供虚假材料、虚报冒领、骗取财政补贴的,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通过变更、撤销网签合同协助购房人套取购房补贴的房地产企业、中介机构,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情节严重或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九、其他事项
(一)除新建商品住宅、二手住宅之外,其他类型的商品房包括但不限于调产安置购房、产权调换购房、享受5%购房奖励(含房票)的被征迁人购房、商业、办公、车位、车库等不在补贴范围内;企业购房不在补贴范围内;司法处置、遗产继承、夫妻析产、赠与、共有人之间转让等非新购方式获得的房产不在补贴范围内。
(二)购买人在2023年10月1日前已完成网签备案的,2023年10月1日后通过撤销、变更合同再重新签约同一住宅小区住宅的或通过变更直系亲属为购买人签约同一住宅小区住宅,该住宅所有购房人员不享受购房补贴。
(三)符合享受购房补贴条件、房屋产权共同持有的,只能委托一人申报并领取购房补贴,不得重复申报。
(四)享受北仑区“青年公寓”政策的购买人,自付房款(扣除政府补贴)享受购房补贴政策,补贴申请、发放方式、发放时限同普通新建商品房。
(五)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区住建局、区财政局、资规分局和区税务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别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共同研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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