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11月3日发文称,质量认证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质量管理、提高市场效率的基础性制度,也是国家通行的贸易便利化工具。但是,虚假认证、未经批准开展认证活动、伪造冒用认证证书和检验检查报告、虚假保证承诺等违法行为干扰了正常的认证市场秩序。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市认证相关广告活动,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杜绝认证、检验检测相关的虚假违法广告行为,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对认证活动广告宣传作出以下审查提示:
加强广告中认证主体资质审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规定,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在批准范围内从事认证活动。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认证活动。境外认证机构在我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与所从属机构的业务范围相关的推广活动,但不得从事认证活动。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承接认证机构自我宣传的广告时,应当查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有效《认证机构批准书》,并根据批准书附件记载的“认证业务范围”核对广告内容。不得发布含有未经批准开展认证活动、冒用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资质、超出批准范围开展认证活动的内容,不得进行不实宣传、夸大宣传。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亦可以通过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http://cx.cnca.cn)查询认证机构名录及认证结果。
加强广告中涉及认证活动内容的审查
发布涉及认证活动内容的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作虚假、误导性的宣传。
宣传企业或者产品获得认证认可等内容,应当符合《广告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内容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认证认可内容有使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不得利用伪造冒用认证证书和检验检测报告进行广告宣传。
认证机构宣传认证活动的广告中,不得出现“当天出证/报告”“直出证书”“不送样检测”等涉嫌虚假认证的内容,不得宣传“确保通过”“保证出证/保证合格”等保证性承诺。
除国家统一推行的认证制度外,对于认证机构自行开展的认证活动及认证证书、认证标志,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词进行广告宣传。
提醒广大经营者:
媒体单位、广告经营单位、网络交易平台等在发布含有认证内容的广告时,应严格落实查验广告证明、核对广告内容的法定责任,认真审查相关主体资质及广告内容,不得为违法违规认证活动刊登广告。网络交易平台应认真落实资质审核和信息公示义务,加强广告内容审查,坚决制止和防范虚假违法认证广告宣传行为。
文章转载自:界面新闻网 非本站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