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商所发布苹果期货业务细则修订案,适用于苹果期货2411及后续合约

导读 11月1日,郑商所发布公告,为进一步促进品种功能发挥,保障期货市场平稳运行,郑商所对《郑州商品交易所鲜苹果期货业务细则》进行了修...

11月1日,郑商所发布公告,为进一步促进品种功能发挥,保障期货市场平稳运行,郑商所对《郑州商品交易所鲜苹果期货业务细则》进行了修订。相关修订案已经郑商所第八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告中国证监会,现予发布。本次修订适用于苹果期货2411及后续合约,自苹果期货2411合约挂牌之日起施行。

其中,将第二十三条修订为:“基准交割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鲜苹果》(GB/T 10651-2008,以下简称《苹果国标》)一等及以上等级质量指标且果径≥80mm的红富士苹果,其中,果径容许度≤5%,质量容许度≤20%(虫伤计入质量容许度,磨伤、碰压伤、刺伤不合格果之和占比不做要求),可溶性固形物≥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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