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南沙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金融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其中提出,对后备上市企业利用境内外资本市场实现上市融资的,根据上市阶段、上市类型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给予最高1300万元奖励。对首次新迁入本区的上市企业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对上市企业股权激励给予最高100%地方经济贡献奖励。
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金融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
为落实《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总体方案》有关精神,围绕打造“立足湾区、协同港澳、面向世界的重大战略性平台”目标定位,着力发展特色金融产业,增强对金融企业在本区从事经营活动的吸引力,推动建设大湾区国际航运、金融和科技创新功能的承载区,助力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国际金融枢纽,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落户支持
对新引进的金融企业,根据企业类型、经济贡献等规定条件,给予单家企业最高5000万元奖励。
第二条经营贡献扶持
根据企业类型、经济贡献、政策衔接等规定条件,在政策有效期内,给予金融企业对本区经济贡献最高100%奖励。
第三条办公用房补贴
对进驻明珠金融创新集聚区的金融企业,给予最高3年免租扶持;对租用办公用房并用于自身实地办公的金融企业,连续3年按每月每平方米最高50元标准,给予每年不超过300万元补贴;对购置办公用房并用于自身实地办公的金融企业,按每平方米最高2000元标准,给予最高1000万元购置补贴。
第四条提升能级奖励
对金融企业落户后发展壮大,首次被评为世界企业500强、世界企业1000强、中国企业500强、全球金融科技企业100强等的,给予单家企业最高2000万元奖励。
第五条增资扩股奖励
鼓励符合条件的持牌法人金融机构增资扩股,根据新增实缴资本规模等规定条件,给予单家企业累计最高1000万元奖励。
第六条进驻支持
每年安排最高1000万元资金用于扶持在粤港澳大湾区保险服务中心提供服务的金融机构及服务机构,给予单家进驻机构最高50万元奖励。
第七条特色业务支持
(一)跨境金融业务支持。对企业在本区设立结算中心以及集团结算中心依托本区银行开展跨境结算业务,或企业开展本外币跨境资金池、FT全功能资金池、跨境金融资产交易、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内投资、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境外投资、人民币海外投贷基金业务,根据业务性质、业务规模等规定条件,给予单家企业最高200万元奖励。
(二)绿色金融业务支持。对金融机构开展绿色租赁、绿色保理业务,以及企业发行绿色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根据业务规模、业务性质等规定条件,给予单家企业最高200万元奖励。
(三)融资租赁业务支持。对在保税区内为运营特定项目或业务所专门设立的项目公司(SPV)开展航空、航天、航运租赁业务的,给予单家企业最高95%地方经济贡献奖励,奖励年限根据租赁合同期限以协议方式确定。
第八条产业联动支持
(一)股权投资支持。对股权投资企业以股权形式实际投资本区实体企业的,给予单家企业最高1000万元奖励。对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内投资基金实际利用外资部分投资额,叠加给予跨境股权投资奖励,单家企业最高500万元。
(二)服务经济补贴。对商业保理公司为本区中小微企业提供产业链供应链融资的,根据项目性质、项目数量、项目投放金额等规定条件,给予单家企业最高100万元补贴。
(三)购买服务补贴。对保险公司为本区企业提供规定保险服务的,按照实际保险费支出等规定条件,给于单家保险企业最高100万元补贴。
(四)应用推广支持。鼓励金融科技企业自主研发,支持建设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对金融科技企业、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根据项目进度、成本费用、业务规模等规定条件,给予单家企业最高400万元奖励。
第九条企业上市扶持
对后备上市企业利用境内外资本市场实现上市融资的,根据上市阶段、上市类型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给予最高1300万元奖励。对首次新迁入本区的上市企业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对上市企业股权激励给予最高100%地方经济贡献奖励。
第十条直接融资扶持
对本区实体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实现再融资、发行债券或证券化产品的,根据融资规模、融资方式、实际发行费用等规定条件,给予单家企业最高600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间接融资扶持
设立最高1亿元规模的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对中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投放的经营性贷款给予风险补偿。
第十二条并购重组扶持
对企业并购控股区外上市企业或“新三板”挂牌企业的,根据并购交易金额、企业性质等规定条件,给予单次并购行为最高500万元奖励。
第十三条服务平台扶持
每年由区金融工作主管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对金融服务机构进行综合考核,根据考核情况给予单个机构最高100万元奖励。
第十四条特色金融创新奖励
(一)特色创新奖励。对金融监管部门、金融相关组织开展各类金融业务创新,给予单个项目最高200万元奖励。
(二)应用创新奖励。对金融科技企业自主研发的项目以及数字人民币应用场景、产品研发和系统平台入选市级以上创新试点或案例的,给予单个项目最高300万元奖励。
(三)资金配套奖励。对金融机构创新开展普惠金融、农村金融、数字金融业务,并获得上级财政资金支持的,给予单个项目最高300万元配套奖励。
第十五条金融高质量活动扶持
对经备案的金融领域相关企业、专业组织、行业协会主办,具有一定影响力且有利于南沙金融高质量发展的活动,根据活动规模、活动级别、举办时长等规定条件,按实际发生的布展、宣传、场地总费用给予最高95%补贴,单场活动、单个机构最高补贴100万元。
第十六条附则
(一)按照南沙区人才政策对金融人才予以扶持。
(二)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配套或承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具有重要带动作用或功能的项目,按照具体情况研究确定。对失信、违法违规违纪、违反承诺事项的主体,不予扶持。
(三)2023年1月1日至本办法印发之日期间落户的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对旧金融扶持政策未兑现完毕(含已按相关程序确定支持、连续性奖励仍在兑现期间)的企业和项目,按原政策兑现,除此之外新申请的奖励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四)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本办法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
广州南沙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秘书处
2023年10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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