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奉化区:10月起实施购房补贴政策,购买新房最高补贴4万元

导读 宁波市奉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奉化区实施购房补贴暂行办法》。本办法所称的购房补贴政策,实施时间自2023年10月1...

宁波市奉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奉化区实施购房补贴暂行办法》。本办法所称的购房补贴政策,实施时间自2023年10月1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止。在奉化区行政管理区域内,自2023年10月1日起,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二手住房的个人,可申请享受购房补贴。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一次性给予购房合同价款1%的货币补贴,但最高不超过4万元;购买二手住房的,一次性给予完税价格(即税收完税证明中记载的计税依据)1%的货币补贴,但最高不超过2万元。

奉化区实施购房补贴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宁波市《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精神,促进合理住房消费,现根据《宁波市奉化区实施购房补贴工作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区行政管理区域内,按规定申请享受新建商品住房、二手住房购房补贴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购房补贴政策,实施时间自2023年10月1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止。购房人的购房时间,按下列标准认定:

(一)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以购房人在房产交易管理部门信息系统的网上签约时间为准;

(二)购买二手住房的,以购房人在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的登记办结时间为准。

第四条区住建局(房管中心)为本办法的牵头实施单位,负责做好购房补贴的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和货币发放等工作。

区财政局、征收办、人社局、资规分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购房补贴政策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补贴对象

第五条自2023年10月1日起,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二手住房的个人,可申请享受购房补贴。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享受:

(一)购买商业办公用房的;

(二)购买人才公寓的;

(三)购买车库(车位)的;

(四)使用房票购房的;

(五)交易性质属于产权调换的;

(六)安置房首次进行销售的;

(七)直系亲属之间买卖住房的;

(八)申请本次购房补贴的住房,已享受区级人才购房补贴(人才落户奖励)政策的。

第三章补贴标准

第六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一次性给予购房合同价款1%的货币补贴,但最高不超过4万元。

第七条购买二手住房的,一次性给予完税价格(即税收完税证明中记载的计税依据)1%的货币补贴,但最高不超过2万元。

第四章申办流程

第八条购房补贴以个人为申请主体。在本办法规定的政策实施期限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二手住房的,可自2023年10月16日起至2024年7月31日止,向区房管中心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第一节申请受理

第九条申请新建商品住房购房补贴的,应当一次性提交申请表、身份证明、商品房买卖合同、银行卡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申请二手住房购房补贴的,应当一次性提交申请表、身份证明、不动产登记证书、契税证明及购房发票、银行卡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受理人员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当场告知受理与否的决定。申请材料需要更正或者补正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更正或者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二节资格初审

第十二条区房管中心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购房补贴申请的资格初审工作,每周1次(每周第一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将初审结果推送至联合会审单位。

第十三条经初审确认不符合资格条件的,区房管中心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同时说明理由和依据。

第三节联合会审

第十四条区征收办、人社局、资规分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在收到初审结果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购房补贴申请件完成房票购房区分、人才购房补贴(人才落户奖励)政策享受、二手房交易确认等相关情况的审核查验,提出意见书面反馈(加盖公章)。区房管中心根据联合会审单位反馈的意见,最终作出购房补贴发放与否的决定。

第十五条未通过联合会审的购房补贴申请件,由区房管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同时说明理由和依据。

第四节补贴发放

第十六条区房管中心应将准予发放的购房补贴情况登记汇总,每周一次上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在收件后3个工作日内下拨资金。区房管中心收款后,在次月底前以集中一次发放的形式,将可补资金发放至申请人指定的账户。

第十七条区房管中心应按照“一房一档”的要求,及时闭合购房补贴发放的相关资料,建档备查。

第五章特别规定

第十八条新建商品住房、二手住房的购买人为2人及以上的,应当按共有人数共同提出申请,自主协商确定其中一名共有人的账户,接收核准发放的购房补贴。

第十九条在2023年10月1日之前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二手住房,无论何种原因,在2023年10月1日之后进行合同撤销、变更的,均不得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购房补贴。

第二十条按本办法规定已享受购房补贴的购房人,原则上不予退房。因特殊情况确需退房的,应当全额退还购房补贴后,方可按相关规定办理退房手续。

第二十一条购房人属于人才政策享受对象的,本办法允许其申请享受本次购房补贴的所购住房,叠加享受市级人才购房补贴政策,但不得叠加享受区级人才购房补贴(人才落户奖励)、人才公寓优惠(人才落户奖励)政策。购房人依本办法规定提交购房补贴申请时,受理人员应当场进行告知并取得其书面的选择决定。

购房人所购的住房,经申请核准已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购房补贴,因特殊情况转而申请享受区级人才购房补贴(人才落户奖励)、人才公寓优惠(人才落户奖励)政策的,必须全额退还已领取的款额后(由区房管中心出具退款证明),区人社局方可进行办理。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和实施购房补贴政策的具体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一律予以问责处理。

第二十三条 房屋交易双方相互串通、弄虚作假,骗取购房补贴的,将追缴其违法所得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规定的购房补贴申请办理地址为区房管中心窗口(区行政服务中心3楼L区),咨询电话为0574-88689360574-88689367。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规定的购房补贴资金,由区财政局负责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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