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按不同的分类标准可分为不同的种类。
以权利和义务关系的类型作为划分合同的标准,合同可分为下述类型: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
这也是合同法分则对合同的分类。
根据合同的法律特征,合同可以分为以下类型:一、主合同与从合同根据合同间的主从关系,合同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
前者指不依赖他合同而独立存在的合同。
后者指以他合同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合同。
二、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根据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分担不同,合同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前者指合同当事人双方相互享有权利,相互负有义务的合同。
后者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只享有权利而不负担义务,另一方只负担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合同。
三、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以当事人取得权益是否须付相应代价为标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前者指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须向双方当事人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
后者指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不必向对方当事人偿付相应的对价的合同。
四、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根据合同是否可以交付标的物为生效要件,合同分为诺成性合同和实践性合同。
前者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且生效的合同。
后者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须以实际效付标的物才能生效的合同。
五、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法律形式,合同分为要式合同和非要式合同。
前者指须采用特殊法定形式才能成立的合同。
后者指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当事人也没有特别约定需采用特殊形式的合同。
六、以订约人是否仅为设定权利义务为标准,合同可分为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
束己合同,是指严格遵循合同相对性原则,当事人为自己设定并承受权利义务,第三人不能向合同当事人主张权利,当事人也不得向第三人主张权利的合同。
此为合同的常态。
涉他合同,是指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为第三人设定了权利或约定了义务的合同,包括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的区别,是二者的缔约目的和合同的效力范围不同。
七、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根据法律上有无规定一定的名称,合同可分为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有名合同是指法律上或者经济生活习惯上按其类型已确定了一定名称的合同,又称典型合同。
我国合同法中规定的合同和民法学中研究的合同都是有名合同。
无名合同是指有名合同以外的、尚未统一确定一定名称的合同。
无名合同如经法律确认或在形成统一的交易习惯后,可以转化为有名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