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法第十八条“使用集体合同规定”指什么?指的是所谓正式无固定期限员工? 所谓集体合同,是指工会或者职工推举的职工代表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条件、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进行协商谈判所缔结的书面协议。
《劳动合同法》第51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可见,作为一种契约关系,集体合同是集体协商的结果,而并非指的是所谓正式无固定期限员工。
二、如果劳动仲裁的话加班费基数按什么计算? 劳动法规定的节假日加班所指的工资基数按什么计算,我来告诉你:这个工资既不是指的基本工资也不是实际工资。
一般是高于基本工资,低于实际工资。
但是,对于这个工资的构成各地规定不同。
广东实行的是“标准工资”,上海计算加班费实行的是对基数打折后再计算。
各地均不尽相同。
我是江苏人,江苏省劳动者的日加班工资通常算法是: 计算劳动者日加班工资的分母--以劳动者的月工资除以月平均工作天数。
由于国家调整了法定假日,而这个元旦的3天假期又跨了两年,因而计算劳动者日加班工资的分母,即月均工作天数发生了变化。
具体说来,2007年国家法定假日为10天,年工作日以251天计算,月平均工作日为20.92天。
而2008年1月1日起,国家法定假日为11天,年工作日为250天,月平均工作日为20.83天。
而作为计算劳动者日加班工资的分子的月工资,《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明确口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社保费、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不包括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教育费用等。
因而,除非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有特别约定(但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通常以劳动者的实际月工资(先减去原来工资中的加班费)作为计算标准;少数没有约定标准的,可按劳动者前12个月平均工资来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