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根据《内蒙古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内政发[2007]92号)的规定收取。 征收标准是: ...
根据《内蒙古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内政发[2007]92号)的规定收取。
征收标准是: 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和征收标准为: (一)从收取的部分政府性基金(附加)、行政事业性收费中提取3%作为水利建设基金。
项目包括:公路养路费、车辆通行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市场管理费、征地管理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交通及公安等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
(二)全区各级财政从年度新增收入中,剔除列收列支、政策性先征后返及按规定上解后,提取5%的资金作为水利建设基金。
(三)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收取的水土流失防治费,全额纳入同级财政水利建设基金。
(四)非农业生产建设占用基本农田的,按获得土地使用权发生的全部费用的3%,向用地单位征收水利建设基金。
社会福利和经济适用住房以及军队、学校用地,免征水利建设基金。
(五)凡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按上月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计征,其中,银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6‰,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6‰,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1‰计征。
按上述第(四)项、第(五)项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可计入企业(单位)成本。
(六)上述征收范围和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