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法制 宗法制是按照血统远近以区别亲疏的制度。
早在原始氏族时期宗法制就有所萌芽,但作为一种维系贵族间关系的完整制度的形成和出现,则是周朝的事情。
在宗法制度下,“天子建国,诸侯立家,卿置侧室,大夫有贰宗,士有隶子弟”(《左传》桓公二年),形成了系统而完整的制度。
定义 宗法制是周代分封制的基础,它是根据血缘关系的亲疏远近来决定继承权力的制度。
特点 ①嫡长子继承制度; ②严格的大宗、小宗体系(同时大小宗地关系是相对的); ③血缘关系与政治关系结合 实质 根据血缘的亲疏,确立起一套土地、财产和政治地位的分配与继承制度 作用 ①凝聚宗族,防止内部纷争,强化王权,把“国”和“家”密切结合。
保证王权的稳定,保证贵族的特权; ②与分封制互为表里,建立封建等级政治结构 宗法制的一个关键内容是严嫡庶之辨,实行嫡长子继承制。
其目的在于稳固贵族阶级的内部秩序,解决贵族之间矛盾。
这一制度依靠自然形成的血缘亲疏关系以划定贵族的等级地位,从而防止贵族间对于权位和财产的争夺。
在宗法制度下,从始祖的嫡长子开始传宗继统,并且世代均由嫡长子承继。
这个系统称为大宗,嫡长子称为宗子,又称宗主,为族人共尊。
宗子有祭祀祖先的权利。
若宗子有故而不能致祭,那么庶子才可代为祭祀。
和大宗相对应的是小宗。
在一般情况下,周天子以嫡长子继统,众庶子封为诸侯,历代的周天子为大宗,这些诸侯就是小宗。
诸侯亦以嫡长子继位,众庶子封为大夫,这些大夫为小宗,而诸侯则为其大宗。
大夫也以嫡长子继位,为大宗;众庶子为士,即小宗。
在宗法系统里,诸侯和大夫实具有大宗与小宗双重身份。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大宗和小宗的区别与贵族等级里的层层封建是完全合拍的。
如果说分封制从政治结构方面建立了贵族间的等级秩序,那么,宗法制则以注入了特定内容、贯彻了崭新原则的宗族传统观念使这个等级秩序得到稳固。
文献和彝铭记载中屡有“宗周”的记载,《诗经·公刘》说:“食之饮之,君之宗之。
”从宗法系统看,周天子乃是地位最高的宗子。
周初,宗法制首先在周天子和诸侯间实施,以后逐渐及于中、小贵族,以至士与庶民之间,具有了普遍性质。
如此,按照血缘关系的亲疏远近就形成了“周天子—诸侯—卿大夫—士”的宗法等级。
以周王为首的姬姓贵族,在整个贵族阶级中占居首要的地位。
但是这并不排斥异姓贵族。
一方面,宗法制度的原则,通行于所有的百姓贵族;同时,在姬姓贵族与异姓贵族之间,还要通过婚姻关系,结成亲戚之国,用以加强联系。
这种通婚关系,是对宗法关系的补充。
宗者,何谓也?宗者,尊也,为先祖主也,宗人之所尊也。
《礼》曰:宗人将有事,族人皆侍。
古者所以必有宗,何也?所以长和睦也。
大宗能率小宗;小宗能率群弟,通其有无,所以纪理族人者也。
宗其为始祖后者,为大宗,此百世之所宗也。
宗其为高祖后者,五世而迁者也。
高祖迁于上,宗则易于下。
宗其为曾祖后者,为曾祖宗。
宗其为祖后者,为祖宗。
宗其为父后者,为父宗。
以上至高祖,皆为小宗,以其转迁,别于大宗也。
别子者,自为其子孙为祖,继别也,各自为宗。
小宗有四,大宗有一,凡有五。
宗人之亲,所以备矣。
诸侯夺宗,明尊者宜之。
大夫不得夺宗何?曰:诸侯世世传子孙,故夺宗;大夫不传子孙,故不宗也。
──《白虎通义·德论》 惠之二十四年,晋始乱。
故封桓叔于曲沃,靖侯之孙栾宾傅之。
师服曰:吾闻国家之立也,本大而末小,是以能固。
故天子建国,诸侯立家,卿置侧室,大夫有贰宗,士有隶子弟,庶人工商各有分亲,皆有等衰。
是以民服事其上,而下无觊觎。
今晋,甸侯也,而建国。
本既弱矣,其能久乎。
惠之三十年,晋潘父弑昭侯而立桓叔,不克。
晋人立孝侯。
惠之四十五年。
曲沃庄伯伐翼,弑孝侯。
翼人立其弟鄂侯。
鄂侯生哀侯,哀侯侵陉庭之田。
陉庭南鄙,启曲沃伐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