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和罚款的区别是(罚金和罚款的区别)

导读 罚金与罚款在法律上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罚金是由人民法院强制被判了刑的人在一定的期限内交纳一定数量的金钱,它和被判刑没收财产一样,是一...

罚金与罚款在法律上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罚金是由人民法院强制被判了刑的人在一定的期限内交纳一定数量的金钱,它和被判刑没收财产一样,是一种刑罚。

前提必须是被判处罚金的人构成了犯罪。

  适用罚金这种刑罚的犯罪,一般都是贪财、图利、或者是有关财产的。

比如犯了投机倒把罪,倒卖计划供应票证罪等等。

  罚款和罚金不同,它虽然也是剥夺一定的金钱,但它不是一种刑罚。

适用的对象一般不是犯罪分子,而是没有达到犯罪程度的违法人员。

  罚金的适用方式: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罚金有以下四种适用方式:  1.单科式。

刑法规定的单科罚金主要适用于单位犯罪。

例如,刑法第387条规定的单位受贿罪和第393条规定的单位行贿罪,对单位判处罚金。

在这种情况下,罚金只能单独适用。

  2.选科式。

在罚金单独适用的情况下,刑法规定罚金与其他刑种并列,可供选择适用。

例如:根据刑法第275条规定,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在这种情况下,罚金作为一种选择的法定刑,只有单独适用,不能附加适用。

  3.并科式。

在罚金附加适用的情况下,明确规定判处自由刑时,必须同时并处罚金。

例如,刑法第326条规定的倒卖文物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这里,罚金只能附加适用,不能单独适用。

  4.复合式。

复合式是指罚金的单处与并处同时规定在一个法条之内,以供选择适用。

例如,刑法第216条规定,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在这种情况下,罚金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单独适用,究竟是并处还是单处根据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情节轻重确定。

  前引司法解释第4条对单处罚金的适用条件作了具体规定,根据这一规定:“犯罪情节较轻,适用单处罚金不致再危害社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单处罚金:(1)偶犯或者初犯;(2)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3)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4)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的;(5)被胁迫参加犯罪的;(6)全部退赃并有悔罪表现的;(7)其他可以依法单处罚金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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