亏损弥补年限延长(亏损弥补年限)

导读 企业发生亏损用亏损以后年度的盈利弥补,不能用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弥补。 弥补亏损也叫做亏损结转,是指缴纳所得税的纳税人在某一纳税年...

企业发生亏损用亏损以后年度的盈利弥补,不能用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弥补。

弥补亏损也叫做亏损结转,是指缴纳所得税的纳税人在某一纳税年度发生经营亏损,准予在其他纳税年度盈利中抵补。

是23种税收优惠中的一种。

准许亏损结转的原因: 企业的生产经营是一个延续进行的过程,并无绝对的终止日期。

要合理计算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必须以企业延续经营为基础,在对固定资产分期折旧、无形资产合理摊销的同时,对企业亏损进行适当期限的结转。

2、企业在延续经营过程中,又是划分阶段按会计年度核算盈亏的。

与之相适应,对所得税的征收也采取了分期计税的原则。

但企业划分阶段计算盈亏,并没有割断阶段之间的连续性。

企业的各种收入和支出,除了应归属于当期以外,都要延续地计算下去,并不以划分阶段计算盈亏而停止。

所得税分期计税的原则也没有割断各期之间的内在联系。

因此,在计算所得税时,既要坚持收益与成本费用定期相配合的原则,又要考虑到收益与成本费用的配合是一个持续进行的过程,非本期为获得收益的支出要准予结转到上期或下期列支。

3、一个企业各阶段的经营实绩都是相对的。

因为,一方面,企业不到终止之日,其所承担的风险,包括非正常性的和不经常发生的交易和事件所可能造成的损失,都是始终存在的,如自然灾害和意外财产损失等。

另一方面,由于有些当期收益和损失的发生是在企业持续经营过程中演变形成的,如应收款、存货及固定资产减值或注销,企业厂房、设备的出售或废弃等等;上述两个方面所造成的损失,如果全部归于当期承担,显然是不合理的。

考虑到上述种种原因,准许亏损结转已成为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应纳税所得额合理计算的一项准则,在各国的所得税法中都有相应的规定。

准许亏损结转的基本方法有两种: 一是准许前后结转。

即用以前年度利润弥补,并相应退还以前年度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如果以前年度的利润抵消不完,还可以向后结转,用以后年度利润继续弥补,并相应减少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采取这种方法的国家,如加拿大规定为前转3年,后转7年;美国规定为前转3年,后转5年;印度尼西亚为前转5年,后转8年。

二是只准向后结转。

采取这种方法的国家如阿根廷规定后转10年,法国、巴西和泰国规定为后转5年;英国、新西兰、新加坡规定可以无限期结转。

这种办法的好处在于,可以避免办理退税的手续,对国家财政收入有利。

但企业却会在亏损的情况下,仍然承担着以前年度的税款,而且如果因亏损而倒闭,则无法得到亏损结转所应减少的税收。

因此,两种方法比较,第一种做法更具合理性。

我国现行的所得税法均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 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因此,中国税法采取的是第2种方法,即企业亏损向后结转5年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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