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的基本制度(环境法)

导读 答:环保局工作人员的说法是正确的。因为《水污染防治法》第28条第2款规定,造成渔业污染事故的,由渔政管理机构调查处理。 2、法院的...

答:环保局工作人员的说法是正确的。

因为《水污染防治法》第28条第2款规定,造成渔业污染事故的,由渔政管理机构调查处理。

2、法院的裁定是正确的。

因为渔政管理站是水库管理局的下属单位,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张某应当根据法院的要求变更被告人。

3、在目前情况下,张某可以通过下列两条途径解决死鱼损害赔偿问题: 以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法院提起以渔政管理站的上级单位水库管理局为被告的行政诉讼,要求其赔偿因不履行法定职责给张某造成的损失。

对向水库排放废水的化工厂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赔偿污染损失。

答:不可以。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条 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只有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于承担责任。

所以,本案中,制药厂的行为不符合该法规定的免责条件,其不应以不可抗力为由拒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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