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初的3秒区和现在大家看到的截然不同,最初的3秒区为6英尺(折合公尺的话,大约为1.83M左右),对于球员而言,在这个区域边缘的得分还是相当容易,可是由于该规则是针对所有的NBA球员,也还算公平,甲方乙方都可以在这个区域边缘完成轻松异常的投篮得分(这也是造就51-52赛季以前NBA平均每场得分几乎恐怖的原因之一)。
可是GeorgeMikan对于这个规则的颠覆的确是应该负全责。
这是NBA历史上的首位真正意义上的天皇巨星,除了领军Lakers包揽48-54年这7年中的6次总冠军和名人堂第一位成员以外,或许被所有人印象最深的就是他作为首位迫使联盟更改规则的伟大球员的历史性震撼效果。
由于原来的6英尺3秒区几乎完全构不成GeorgeMikan威胁,于是,51-52赛季,联盟宣布,为了限制GeorgeMikan内线统治力,3秒区域扩大为12英尺(折合公尺,大约3.66公尺左右)。
或许是出乎联盟的意外,新的3秒规则限制GeorgeMikan进攻能力的同时,对于其他锋线球员的限制更大,更大程度的造就GeorgeMikan的篮板成就,使其顺利的获得52,53连续两个赛季的篮板王称号。
第二个由于本身内线统治力过强迫使联盟对于内线禁区规则进行修改的球员是WiltChamberlain。
除了单场100分,单场55板和连续18投命中等不太象人类做得出的成就以外,WiltChamberlain迫使联盟64-65赛季开始将3秒禁区扩张到了16英尺(大约4.88公尺左右),扩张区域也就是大家现在看球场上的左右两根有颜色的长方色条区域。
经过两名内线恐怖型球员震撼过的3秒区域才是我们现在看到的3秒区,聊完3秒历史,再来说说3秒区规则的一些容易忽略的细节问题。
其一,3秒区域是一个地面区域,这点的定义和其他所有NBA空间定义是统一的。
换句话说,如果某进攻球员双脚在3秒区域以外,而身体回风舞柳般的扭曲在3秒线内假定空间的上方超过3秒的话(假设这种情况存在),不会有任何进攻违例嫌疑; 其二,3秒区域的定义是进攻方的任何触及地面的部位。
假定某进攻球员的双脚一只脚在3秒区域内,另外一只脚在禁区外的情况发生超过3秒的话,该行为构成3秒禁区违例; 其三,大多数NBA的习惯性判罚,如果A队伍得到进攻篮板并且立刻构成快攻,参与快攻的进攻方球员当己方队友获得进攻篮板的同时已经双脚在B队3秒区域内的情况下,裁判无论该进攻球员是否滞留禁区超过3秒都基本上会吹罚(这一点是很多裁判对于3秒规则的不成文认定,至今还没有发现联盟对于此情况判罚标准的书面说明,但是实际操作中的确存在。
)。
其四,防守3秒,NBA有着防守3秒违例的判罚。
具体的定义是某防守球员对位的进攻方球员没有处于3秒区或者3秒区边缘,且对位进攻方球员已经彻底摆脱防守球员队位的情况下(规则书面定义为“非贴身防守情况”下,判罚中视为一臂距离以上),防守球员依旧在禁区内滞留超过3秒的情况可视作防守3秒违例。
事实上,由于NBA的3秒区域比较国际篮协的标准场地来的要小,更容易形成接近底线位置的内线球员接球机会,低位接球得分意识会更强。
这点意识形成内线球员本能之后,当国际大赛类似Olympic或者WorldChampion的机会出现时,不少NBA内线球员显示出相当程度的不适应。
3秒这个规则的出现历史典故多多,在未来,伴随着NBA与国际篮球的交流加强,相信或许还会有所完善和更改,可是NBA对于规则的修改有其谨慎性和独立性,未来的3秒将会如何?没有人知道,只是估计象两位前辈那样迫使联盟更改禁区规则的球员应该不会再有,而会更大程度向着国际篮联标准靠拢。
业余篮球者而言,不存在3秒的禁区规则限制,但是少许了解些禁区规则相信对于观看比赛转播还是有所裨益。